原:招标文件第四章 “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“3.2.2 进度款:中途按供货量进度计量支付。卖方货到现场后,累计支付不超过已交货款的 60%”。现更正为:招标文件第四章 “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“3.2.2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,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,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%:(1)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;(2)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;(3)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;(4)合同价格 100%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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